明末清初无锡人计六奇著,共二十四卷,记录万历二十三年(1595年)努尔哈赤崛起东北至崇祯十七年(1644年)吴三桂引清兵入关。分年记事,于崇祯一朝之事记载甚详,李自成入北京后之事,几乎是按日编排。
明末清初无锡人计六奇著,凡十六卷,上起清顺治元年(1644年)五月、止于康熙四年(1665年)二月,记述南明史略与郑成功事迹。其序曰:“虽叙次不伦,见闻各异,而笔之所至,雅俗兼收,有明之微绪余烬,皆毕于是矣。”
《扬州十日记》是明末王秀楚所写关于清兵在扬州屠城的一本约八千字左右的史书。明弘光元年四月(清顺治二年,1645年(乙酉年)),南明兵部尚书史可法督率扬州军民抗御清军的守卫战失败以后,清军对扬州城内的人民展开了惨无人道的大屠杀,当时的幸存者王秀楚所著《扬州十日记》中记载屠杀共持续十日,故史称此事件为“扬州十日”,此劫扬州死难八十万人。清代列入禁毁书目。
一卷。清不著撰人名氏。《庄氏史案》是据陈寅清《榴龛随笔》而录,述清初庄廷鑨史狱案。明故阁辅朱国祯,曾欲为明史,未成而卒,书稿为湖州庄氏窃据为己, 庄廷鑨遂招集宾客, 整理增删成书。庄廷鑨死后,其父庄胤城召匠刊刻,名曰《明书》。时有归安县令吴之荣,因赃落职,闻庄氏私修明史之事,始则欲以此事诈财,继而欲以此事复职,指为逆书,卒成大狱。
查维佐年箫查慎行年措清初的“庄氏史狱”,因庄廷撬其人“私撰”明史而兴,牵连甚广,死难者甚众。其情节大致是,庄廷巍购已故朱国祯所撰明史,召集宾客加工成书。庄死,其父刊行。有吴之荣者,因贪赃罢官,将庄氏史作为把柄欲诈取钱财,并图复职,诈财未遂,即向官府告评,致兴大狱。该史列名“参阅”(亦作“参订”)的二十四人中,颇有当时的知名人士,无不牵连在案。
明末清初大儒王夫之阅读《资治通鉴》及历史的议论。书成于王夫之晚年,盖读史有感,随事触发,初无意于为文,故每篇皆不立题目;而于上下古今兴亡得失之故,制作轻重之原,均有论列。全书30卷,包括秦1卷,西汉4卷,东汉4卷,三国1卷,晋4卷,宋、齐、梁、陈、隋各1卷,唐8卷,五代3卷,另附《叙论》四篇为“卷末”,约六十余万字。《读通鉴论》每卷之中,以朝代为别,每代之中,以帝王之号为别;康熙二十六年(1687年),王夫之从69岁开始执笔,“贫无书籍纸笔,多假之故人门生,书成因以授之”,直到康熙三十年(1691年)逝世前完成,用意在于“推本得失之原”,“立一成之型”。在四库全书中为史部史评类。目前中华书局所刊印的《读通鉴论》采用曾国藩金陵刻本为底本。
明末清初大儒王夫之晚年撰,共十五卷,以代划分;是对宋代历史的评论,包括了北宋、南宋。书中的观点多不同于前人,敢于批评。早年王夫之即有“陋宋”之说,其《黄书·宰制》言:“圣人坚揽定趾以救天地之祸,非大反孤秦、陋宋之为不得延。”王夫之根据读《宋史》心得开始撰写《宋论》,“以上下古今兴亡得失之故,制作轻重之原”,1691年《宋论》定稿,每卷别以帝王庙号分类,无标题。
二十六卷(第十六卷已佚,实存二十五卷)。清王夫之 (1619—1692)撰。夫之字而农,号姜斋,湖南衡阳人。晚居衡阳石船山,世称船山先生。崇祯举人。曾参加桂王政权,后觉国事不可为,遂隐居,从事著述近四十年。对天文、地理、历法、数学等都有研究,尤精于经学、史学和文学。著作一百多种,后人辑为《船山遗书》。该书记载永历帝朱由榔在位五十年史事。卷一为大行皇帝本纪,即昭宗匡皇帝永历帝朱由榔。余为诸臣列传二十五卷,于永历一朝人物一百零八人立有专传。其《死节》、《佞幸》、《宦者》诸传,较他书为详。对农民起义领袖高必正、李来亨等皆为立传,记其战功,存其事迹。惟与金堡、蒙正发、刘湘客友善,不免门户之见。又因在朝日短,后事得之传闻,所记年月常与他书不符。王闿远称为 《永历实记》、《永历事记》。有同治四年 (1865)金陵书局《船山遗书》本,民国间《船山遗书》本,岳麓书社1982年校注本。
太平天国纲领性文件。1853年(咸丰三年)下半年在天京(今江苏南京)颁布。太平天国在反对清朝统治和外国侵略的农民战争中,曾设想了“地上天国”或“小天堂”的理想,作为这次革命的目标。这种理想集中体现在天朝田亩制度中,其核心是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。其中规定,遍天下土地全归以天王为代表的“上主”所有,确定“凡天下田,天下人同耕”的原则,好坏搭配,平均分配给每个成员。成员以家庭为单位,从事农业生产,兼营种桑养蚕、喂猪、饲鸡、织缝衣裳等副业。
一卷。明末清初人徐芳烈撰。《浙东纪略》记乙酉年(1645年)清兵破金陵,弘光出走,浙东抗清一年间情事。是时清尚未能统一江南,浙东一隅亦分南北,鲁王监国,沿江布防,浙东义师四起,绅缙破家守土,聚兵抗清,终为清军所败。《浙东纪略》记鲁王监国遗事,多为他书所无,颇足考证。作者身历行间,广采博收,所记见闻真切,尤于浙东死难殉国诸绅士等诗文遗墨多所辑存。成书时间不详,有《痛史》本、上海涵芬楼旧藏抄本、浙江古籍出版社明末清初史料选刊本。